资讯报名信息成绩查询考试大纲准 考 证课程:免费试听招生方案网校名师考生故事

指南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复习试题中心每日一练考试用书考试论坛

首页>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 正文

2001年注会网上语音答疑记录--《经济法》

2002-5-2 17:8  【 】【打印】【我要纠错
    老师:大家好!我是游文丽,下面开始答疑!

  学员:合同规定的投资及分期投资为:投资各方不低于各交的15%,在签发之前3个月交清。而在213页分期投资的期限规定了一年、一年半、二年、三年在这一点上应怎样理解?
  老师:在这一点上我们主要强调了第一期投资,前面一页(212)页的第一期筹资,没有后面的筹资要求,不管你交多少筹资,第一期筹资必须为投资各方。从领取执照起三个月交清,至于你今后筹资出几期你按照它的规定。我们只强调第一期的筹资。

  学员:模拟题当中有这样一个题: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两年或几年的职工怎样申请提前退休?
  老师:这个主要讲提前退休的要求。提前退休在今年的教材中删掉了,去年教材有。原来有一个特定的企业当中特定的工种可以提前退休五年,过去教材有这个内容,今年教材把这个内容删掉了。
  老师:大家看教材250页第二个自然段,刚才考生问了一个问题,什么人作为破产人,在法律制度当中实际我们在破产访问当中讲了两种人,一个是主债务人是破产人。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担任保证的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保证人也为破产人,但主债务人他没有破产,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为债权人它既可以参加主债务人向他追偿,也可以参加为主债务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的破产债权的寿长,那么寿长以后按照法律的规定肯定不会足额清偿的,剩余的部分他应该向主债务人去求偿,因为两者是连带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在法律上是连带责任。所以按照刚才考生提到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放弃优先寿长这句话的问话有问题,反是承担保证的这种责任我们把它叫作人保,没有优先寿长权。它可以参加保证人的寿长,但没有优先寿长,优先寿长在法律上只指特定的物的担保,而且必须是扩产企业以特定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才能享有优先寿长。优先寿长在法律上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由于这个债权人顺序在先所以它优先寿长,它清偿完毕以后其它人才能寿长。所以我们在的250页第二自然段当中,我们只用的人家的代位求偿,代位求偿是什么是你代替保证人,或者说保证人代替主债务人清偿一部分以后,实际上它相当于对外债权消灭,自己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所以它有一个代位求偿。 

  学员:在教材的144页讲了有限公司责任的特征,第一点是人资两合公司,它作的解释我不太理解,老师能够作一下解释吗?
  老师:144页第三自然段有限责任公司特征的第一点,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主要是一个是人,再一个是从资金两方面产生的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它是人的组合,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不能超过两人,各在一起第一个组合。第二作为资本来讲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的股东,要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定要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出资者之合所以叫人资两合公司。人的合也是资本股东的出资之合所以叫人资两合公司。不过今年教材以前都叫资合公司,通常来讲今年把人的要素放到里面了,今年这教材有变化。

  学员:所谓他这个人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吗?
  老师:这个人是一个广义的人,因为我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包括我们上司公司我们对于什么样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法律上都没有限制。应该说是一个自然人的概念。

  学员:这个人包括法人吗?
  老师:这个人包括法人,即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学员:如果题目出现定金是货款的50%,什么时候说明是违法的,什么时候不用说明把超出的部分当作预付款?
  老师: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他超出定金他是货款50%的时候,如果发出不能履行合同时候,要承担他的补救错失就是进行定金发责的时候,在这种情况定金规定50%是违法的,违法了法律规定。如果执行定金只能执行货款的20%,而那30%只能把他当中预付款。 

  学员:目前在复习紧迫的情况下应该重点复习那几章?
  老师:我们今年会注册会计师考试专门作为一个串讲提纲,这个串讲提纲应该是我们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法组全体老师综合的一个题。这一个想法对今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个预测,我们在作这个提纲的时候分成两部分,一个是把每章的重点和难点分别的作了几道题。然后在教材当中多少页给大家举例,第二部分我们作的案例,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给大家预测今年的考试。我们认为今年的案例还保持在四道案例左右,应该说作为证券法依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依据。一个证券法按照法律的规定今年没有考过的点应该是可转换成证券,在可转换证券当中我们认为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的情况下,它适合于出综合题,所以在我们串讲题当中关于可转换成证券它在法律上出题点和切入点专门对照教材,专门出了两道这方面的题,而且这题出的是相当认真模仿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要求,我们自己认为这题变的是很漂亮的。这是我们的第一道预测。第二道题预测从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制度也有可能出案例。那作为公司法来讲为今年的股份公司那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都新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个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对上司公司的要求。一个是通过它决意表决的方式,有普遍决意有特别决意。在董事会当中他有董事的资权也是上司的要求另外还有董事长的资权。而这些内容都构成了一个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完了以后进入到行为方式,而行为方式非常自然的和证券法结合起来,合证券法结合的当中我们预测了几种形式,比如发行新股需要成销机构,发行新股的条件另外证券公司的法律要求,另外对它的中介机构对它的财务报告,提出了会计报告按照我们会计法的规定有那些违规的现象。作了几个预测所以今年我们大的案例方面是从这几个方面预测,另外还有第八章、第九章合同。应该说从第八章来讲非常完整的会出一道合同案例,出了合同案例以外我们认为会和合同法打头,有可能会给票据法和相关的破产结合起来了。在出一道综合题所以我们预测有四道案例其中有几章是跨章的。那么就是公司法、证券法有可能有破产法合同法,合同法分责还有票据法计算,如果你时间比较紧的话。我觉得这些章节都是重点章节。为重点复习。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我9月2号在红塔礼堂进行串讲,那个时候你可以看到我们的串讲提纲,对考生串讲的内容包括体形的预测,案例我们出了十几个。内容针对性比较强。

  学员:刚才一个考生问了一个问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体物。债务人可以免除债务。此题对吗?
  老师: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体物。债务人可以免除债务。此题对吗?这道题实际上说了一个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权利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律上都有一个时间的界线,那么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权利人不实行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它可以行使一个权利和提存,提存以后双方的义务也可以终止,这是一种情况。再一个情况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体物的达到一定期限的,那么作为债务人来讲它相当于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自然也可以债务可以免除。 
  老师:你刚才的理解是正确的10%对原来要约的一种否定,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只有对方接受10%的时候它才应该叫承诺。由于它合同的形式并不符合法律的条件,但是它把货送来了。对方接受了它实际履行的方式来确认合同成立。合同的形式并不具备,所以我们合同当中有一个实际履行和合同成立的关系。

  学员:采用数据电文的要约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时生效此题对吗?
  老师:刚才一个考生问采用数据电文的要约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时生效此题对吗?这道题应该说在法律上有缺陷,主要点的一点我们数据电文特定系统的时间它是有要求的。大家看教材383页倒数第三个自然段,在这个第三自然段当中第三行大家你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定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是为承诺达到时间。未指定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是为承诺到达时间。所以这个考生问的这个问题,这道题出的跟我们教材不完全,所以这个判断的结果应该是错的。条件并没有出全应该按照原文法律来理解,把这种概念变化一下。通常是判断题的出题方式,就看你原文是否记的准确。 

  老师:你这个问题主要是问5%的股东此股的报告的制度5%,这个问题实际跟我们的收购并不是完全连在一起的。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则你此有一家在外流通股的5%的时候,按照我们法定的规定你必须进行报告制度。这个报告制度让大家记住,我们教材332页它的法律要求。在这个期间332页,此股大户报告制度,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导致收购。只是说你有这个前项达到5%,而收购要约在法律上构成了收购要约事实的时候,报告完了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它继续收购,而收购上司公司的股份必须达到30%的时间,达到30%时事实本身继续收购,这时候事实才叫收购。所以说这个5%的此股量跟这个30%不是一个容量。达到30%继续收购了它才叫收购。5%只是一个大户报告制度,也就是说你占有上司公司5%了,所以我们要求你通告,但是这个此股大户报告5%非常重要,它即是一个重大信息,它是一个收购的前奏。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也属于内幕人员。所以它的可靠性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上司公司批漏当中它所占的比重非常大,一定把这个332页的第一段第二段一定要掌握。另外我们在串讲当中把这些内容融在案例当中,给大家作了一下。

  学员:串讲在外地怎么才能听到呢?
  老师:因为我们今年北注协在外地也进行了一些串讲,如在辽宁、哈尔滨、内蒙、河南还有在广东、海南都有一些串讲,今年我们在北京串讲专门搞一个串讲提纲,如果这个考生来不及听串讲的话,可以跟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联系,去跟他们索取我们的串讲提纲,可以来买。那么它的串讲提纲我们作了二十几页,把个个页的基础结合案例都给做了进去十四五道案例吧,再加上它的基础题。那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考试部的电话是62180928、它有四个电话6926、27、28、29全是它的电话。你可以跟他们联系。

  学员:票据的提示付款以及与权利有什么不同?
  老师:我们有一个考生问票据的提示付款以及与权利有什么不同,按照法律的规定迟股人对支票权利之出票日起6个月,关于它的权利的要求。这个要求实际上是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消灭的情形之一。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由于票据是一种双重权利,我们给大家授课的时候讲过任何权利在法律上都有一个期限。过期你就作废了,票据这种权利比较特出。我的票据权利作废以后并不表明我的票据权利丧失了。这种票我行使不了主权利率。你特别作为支票那么作为支票来讲虽然这张票不能行使我的权利。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的话。那么你与至产生的重权利就是债权债务的关系。他还是存在的,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主权率票据权利不能实现,你是一个善意的票人行使你的重权利。重权利也是因为你的主权利得不到实现的作为前提的,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刚才的问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消灭票据权利的要求,过期作废了你没有行使这行一点要求。 

  学员:支票应该是支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吗?
  老师:另一个考生问支票应该是支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这是一个提示付款跟消灭票据权利不一样。提示付款机是你在付款期内你没有去付款,你没有去行使这票据的权利。这张票本身就作废了,这张票本身作废了支票也可以在换一张并不是说你的票据权利消灭了。所以它跟票据的权利主权率消灭不一样,它只是形式上拿不出来了。拿不出来再换一张就可以了,票据权利不会消灭的。 

  学员:排除防碍如何理解?
  老师:排队防碍按照法律的规定是民法规定的一个民事法律责任。排除防碍只是规定侵犯行为带来的,那他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排除防碍他最大的理解就是说你们家门口有一个高压电线正在摇摇欲坠,他防碍了你的正常起居这种防碍并不是特定人造成的。由某某特定的情况发生了,你就找这个物的相应的机关请求排除这个防碍,因为这个防碍给你的生活带来了防碍很有可能造成你的损失。排除防碍它指的是这种情况。使你的生活带来不便的,跟我们的违约金不是一种情况。 

  学员:34页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法律下列的判定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律申请权利使行,请问申请权利的失效是如何规定的?
  老师:这个失效按照法律的规定它也是一个一般的失效。因为我们也知道仲裁机关它是没有执行的效率。因为他是一个民间团体。所以它作出的裁定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话,那么怎么办因为他自己本身不能执行,所以受不到执行的另外当事人就会受到伤害。伤害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一个执行程序。走程序,提出执行程序有人民法院来负责执行,因为裁决在法律上它也是发生法律效率的。人民法院具有两大功能,第一是审判,第二是执行。所以任何执行程序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也是从当事人受到侵害的之日起,一般来讲都是两年。从你知道应该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学员:A公司业务员途中遗失一张没有金额收款单位,但记载事项都有这张支票可以向银行挂失吗?如果连日期也没有那算不算无效的票据。那么遗失人有没有补救的办法,如果其它人拾到的话去买东西怎么办?
  老师:那这里面提出了支票的主重要的一点,作为金额和收款单位,按照我们票据法律规定它都属于必要记载事项。由于支票的特点这两项都属于它的授权部及的内容,如果没有金额没有收款单位那么实际上你也失去了什么,授权补记的要求我们支票当中按照法律的规定他一定有一个最高现额,他只是一个没有制定的金额。所以这张票在法律上应该属于一张无效票票据。所以授权补记的这张支票它应该有一个最高限额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他也不能向银行挂失。若日期没有的话他记载的事项更是无效的。你出票的时候终得有一个日期,没有日期也不行。所以作为遗失人也没有必要去补救它本身就没有效率,其它人拾到的话他也不可能买东西,除非它自己把这支票变造或者是采用其它的方式,应该说票据的权利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他记载事项不全他肯定受到抗辩的要求。 

  学员:可转换的公司的问题,书上299页倒数第三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也就是资产负债率负债方加上可发行债券的金额。是这样理解的吧?
  老师:对,你这个理解是正确的。我作为债券来讲我不管发行多少次,一定算上这次发行的算上这次发行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学员:299页倒数第二句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这句话的理解是累计债券余额也是包括这次发行的转换公司证券的?
  老师:这次理解也是对的,它累计净资产额不超过公司40%也包括这次债券发行的数额。我们这次串讲的时候给大家作了一道可转换债券的案例,作了两道其中我们在列它的主要项目的时候,其中有一项在前3年的时候这家公司发行4500万的可转换债券,这次要发的话它有一个债券余额,因为可转换债券在法律上它主重要的一点可以转换为股票,也可以不转换为股票所以转换为剩下的部分你只能叫余额。那么这个余额我不管你发行多少债券,这次累计相加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这是它主基本的要求。按净资产额来算不超过40%。

  学员:多项选择题考经济法关系的法律事实。
  老师:考生问多项选择题考经济法关系的法律事实,那么我们都知道形成经济法关系的它的法律要求实际上有两个条件。第一前提你要有一个法律规范法律,你先有律法。第二我们期待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分为两类,一类叫行为一类叫事件,作为行为来讲它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积极的行为。作为事件来讲它是一种自然的不是抗力的要求,战争、天灾人祸。那在这道题当中那些属于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A战争这是属于不可抗力。遗嘱它虽然属于法律事实,但这个遗嘱它并不属于经济法法律关系作调整的法律事实。它是一个法律事实,但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C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D税收法律的下达。税收法律下达也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税收法律的下达也是人的意识的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这也应该选。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旷工,这个旷工也是人的一种行为,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旷工它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它属于内部管理的制度。不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只选A、C、D。

  学员:问一个共订合同的问题共订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连续性的合同和诺诚合同如何理解连续性合同这个概念?实践性合同和诺成合同我如何理解?
  老师:刚才这个考生问的问题我没有听清楚,但我明白它问的是关于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的时候给大家讲课时候教材的377页,第一是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在合同法当中只有15种合同。有名合同除此之外应该都是无名合同。所以在合同当中这一点当中应该注意跟格式合同的区别。因为格式合同并不是一个有名合同。只是经常进行交易的一方所提出的一种合同,所以他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他提供的合适合同条款有争议的话,那在法律上双方可以从新商量的。并没有一个强制行这是一个要求。另外单误合同和双误合同它是从履行权利义务上的角度来讲。有偿无偿这个东西有时候跟单误双误联在一起的。第四诺成与实践性合同这里面今年问题最多的一个,因为他这个地方的理解跟第一章民事法律行为当中不太一样。按照我们回去经济法的规定有些合同是诺成性的而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中它把这个合同试为相反的,比如说我们原来赠予合同我们民法认为实践性,而我们新的合同法认为诺成性的包括过去我们讲仓储保管我们都认为是实践性的。现在不一样了仓储是仓储保管是保管。它在法律的分类也不一样。另外合同当中我们借款合同当中,借款合同对特定的当事人来讲它是一个诺成性的,对一个自然来讲在法律上它是一个实践性的。所以同一种合同当中分为不同的情况,它叫诺成和实践。这个问题作为考试来讲并不是一个重点问题。而且你把这个问题如果看的太多不一定记的,法律和民法冲突比较大。所以这个东西要求大家明白。什么叫诺成什么叫实践它的区别就行了。一个是交付标体物才能成立,一个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意思成立就可以了。

  学员:计算滞纳金是否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
  老师:这个滞纳金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是按日来算的。也就说我们滞纳金当中出现最多的地方税法的比较多,我们经济法当中过去也有,但是现在滞纳金说的不是特别多,主要是税法。滞纳金按日从你滞纳金额当天算。一直到你接交当日的值应该是这样的。所以说算头不算尾,如果你算尾的话今天交了今天不算从你的前天开始算。头一天开始算你这样理解的话也还是可以的。所以这个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这个说法不太准确。实际上滞纳那一天就开始算今天到日子今天你没交你今天就算。那么明天交了明天就不算。当天交当天不算你就从前天开始算。

  学员:书上121页国有管理制度当中的中外合资这个资产所有权借订的方法包括制度这一点怎么理解,特别是第四点中外职工的工职差额借订为国有资产,这个工职差额如何理解?
  老师:121页第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的借订,这个问题我们在199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曾经出过一个多项题,但是它问的问题主要问第四小点。中方职工的差距借订为国有资产,这个问题实际上在法律当中跟我们职工的个人工职在法律上没有关系,因为我们中方派去的职工,中方的职工在法律上有一个名誉的工职,名誉的工职由于三资企业都比同等的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它可以高到50%,到100%之间可以多一倍的工职。这个工职的差额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直接返还给职工个人的,由于我们中国给老百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你比如说福利你上公园你做公共汽车它的成本都比较低,所以你在三资企业你的工资比较高,但是你买车票的时候并没有因此而有差别。所以这一部分的工资差额它一定返还给中方。返还给投资者的一方作为一种差额借订与国有资产跟你实际拿到的工资当然给企业的内部工职没有关系。这个地方是咱们的要求,你比如说老总我可以直接给他定月薪一万人民币但他实际的不是拿到的这么多。剩余的部分怎么办它作为国有资产的特出的要求,但是企业的作账当中工职当中不会反应的。所以这个地方作为我们考试来讲,意义也不是很大。

  学员:合伙企业的执行方式可以有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吗?如果有这么多的合伙背离的意思,这道题有疑问? 
  老师:这道题我不知道你用的是什么题,但是从他问题问的方式上来讲,这道题问得有缺现。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方式,我们通常分为三种方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合伙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上下级之分,所以他分成全体的合伙人,都有平等的对外事务执行权。这是第一种;第二种就是有部分合伙人享有对外事务的执行权;第三种就是特别委托的事务执行权,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虽然合伙人有一部分合伙人他并没有对外事务的执行权,但他也有相应的权利,你比如说他可以查账,甚至可以撤销这种委托事务。执行权的权利,所以说从法律制度上来讲,他不可能来分别执行,那么你分别执行这在法律上可以说是不成立的。就算是特别委托的话,他也一定是代表了全体合伙人的意思。一直是大家对他的委托,而且是事务执行权的一个共同的认可。所以我认为这道题出的有一定的缺现。 

  学员:银行卡这个内容是新出的内容,他书上写的也很多,我们把握到什么样的程度?
  老师:银行卡的问题一个是今年教材虽然有一些新的调整。但我个人认为这个内容也不是什么特别重点内容,银行卡大家在把握的时候,记住银行卡的种类,银行卡实际上他增加了一个借记卡,实际上大家应该看一下教材533页,信用卡包括两类,代记卡、准代记卡。而借记卡包括三类:转账卡、专用卡、处置卡这就够了。另外大家在看一下他的银行卡的发卡对象。银行卡的发行主体,就是535页,什么样的单位可以发银行卡,主要指的都是金融机构、银行了。另外大家再看一下536页第四,银行卡的记息和收费标准,这个记息和收费标准当中记息标准大家可以了解。收费标准我倒觉得是个重点,另外是538页第五,银行卡的申领和使用。在这个地方当中大家要看538页最后一个自然段。单位卡的一些限制,个人卡当中大家重点掌握539页最后一个自然段。540页最后一个自然段。我作为其他的内容作为考生来讲,你都一般的看一看就行了。另外大家再看542页,信用卡的风险信息指标,这个风险控制指标当中有四小点,这个风险控制指标中有四小点大家了解一下就行了。整个银行卡我觉得就这些。其他的都不用管了。

  学员:非公司制的法人企业这个是什么意思?什么是非公司的法人企业呢?老师能具体讲一下?
  老师:非公司制的法人按照我们法律规定,说我们企业这个法人在企业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公司,公司我不必谈了,非公司制法人象我们全民所有制企业;我们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种企业当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就是一个企业法人,他的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是法人企业,那么作为公司来讲,他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限;一类是股份。而企业法人当中他即没有有限,也没有股份。所以在企业虽然都是法人,我们法律上规定,所以你企业不是公司的话,不是股份公司的话,你不能发行股票。这是一个不同的。另外所有制不同。公司在法律上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一种混合所有制,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对公司进行投资。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他在法律上都是单一的。一个是劳动集体群众所有,一个是全民所有制所有。国家所有。所以他在法律制度上是限制也就出来了,不一样。

  学员:问行记合同?
  老师:行记合同相当于我们经纪人,有点向拍卖行,考生问了这样一个问题,行记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行记入如果以高价卖出或以低价买入,利益归谁。行记入是否对该行为负责。负什么责任。这个负责应该是他应该负责的。这个行记人他跟其他委托人不一样。在法律活动当中他本来就是以自己的名誉跟第三人订立合同,他应该是担负风险的,他即存在一个获利的可能,也存在一种风险,向拍卖行,我低价收购你的拍卖物,高价拍出,那么你收购的这个产品,或收购的这个物品,有没有拍卖价值。能够拍卖多少,这个本身就是一个风险,所以按照这个法律规定,他实际就是得到委托人的委托,订立一个委托合同,这是一个获利都是有拍卖公司他自己来承担的。所以这个地方他责任是自负的。假如说卖不出去的话,责任也是你拍卖行自己来承担。获利的话也是这样。 

  学员:398页第五自然段,这个自然段怎么理解?
  老师:这里面有,我们这个担保物权在法律上担保物权在担保债权的诉讼事项结束后,担保权人可以诉讼事项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这句话什么意思,也就是就担保在法律上是个从债务。作为从债务来讲按照法律的规定,你主债务诉讼时效结束以后,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主债务结束后,这时候你才可以行使你的担保权。所以担保人可以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之内可以要求从债务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物权。这是这么一个要求,这是主债和重权的关系。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的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提起诉讼的这个期间之内,不管你是登了记的还是没登记的。采用特定形式和非特定形式。这个时间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因为他也是进入到一个名人诉讼的当中,因为任何名人诉讼的诉讼时效都是两年,那么主债务结束以后,你可以进入到从债务,而从债务也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关系。所以他的诉讼时间也是两年,主要说的这个意思。

  学员:国有企业的财产管理范围只限于国有企业,那么,有其他性质的国有资产有谁管理?
  老师:这个在法律上,因为我们讲国有资产评估的时候,因为评估的对象,就是国有财产,这个国有资产对于国有企业来讲,他当然就限于国有企业了,他们最基本的范围,那么国有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来占有其他企业部分的股份的时候,那么,这部分的财产实际上他在管理上呈现出一个多元化。应该由他投资的这个企业的法人来进行管理,但是资产的属性,国有资产的属性他并不能够改变。但是管理他是由企业作为企业本身,法人形企业,他是本身管理的,这么一个特点。
  这个不能担任董事,我们法律上有一个要求,说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呢?其中我们这里有一个问题,是以哲学博士股东之一,有多年管理企业经验,应买个人住房向朋友借款的20万元,这个欠朋友借款20万元,我们按照法律规定,是以他所欠数额较大的债务,而且是到了经偿期的法律要求,他是不能承担董事的,那么他是因个人住房欠朋友20万元的这个情况没说清楚。你这个20万,第一到没到期不清楚。第二,你这个欠的债在法律上你比如说有没有担保、保证呀等等。所以你只是说欠债的一个事实,所以不是很完全。所以从这个不完全来讲,他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讲,他这个题出的能不能作为他公司的董事。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地方应该说某种情况下如果是特定的话,他就是不能的。但是,我们这道题当中,仅靠这一点,大家还是应该看公司法的这个要求。公司法的要求我们讲什么样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我们这里有要求。这个要求就是我们教材169页的要求。169页我们这里有说第五点,未清偿到期,所以他强调一个到期,所以我们这道选择题当中他没说到期,所以他不符合条件。未清偿到期,个人所付金额较大的债务者,所以按说他不应该选。

  学员:公司的副经理以及财务的负责人能担任监事吗?
  老师:应该说不能,监事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一个是有股东组成,一个是公司的职工代表组成,按照法律的规定,你公司的执行者,就是董事会的成员当中,不能成为监事的,你不能自己又执行,自己又监视自己。而财务负责人在法律上最重要的一点,他应该是董事会的成员,财务负责人,因为财务负责人的地位比较特殊。因为副经理也有可能是进入到董事会的,所以这两种人都不能成本公司的监事。因为监事在公司里头他就是一项执能。监督执能。而经营管理者是负责经营管理的,他不能监督自己的管理,这两者只能居其一,另外,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股东名册,这个股东名册在股份有限公司,他应该是公开的材料。他应该是可以查到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他也是股东有权查阅的,这个权利是股东的一个很重要的权利。

  学员: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他有这个最根本的区别就是说一个承担有限责任,一个承担无限责任呢?
  老师:这一点他应该说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在法律上最大的责任,就是法人他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而是作为非法人企业,他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不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他应该有他的投资者,承担责任,所以他这个投资者在法律上就看你这个投资者了,因为法人企业跟非法人企业并不一定非要承担无限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两个法律联营企业,我投资一个,这个联营企业也可以是法人形的,可以是非法人的,如果我是法人投资的这种联营企业,他在法律上承担的就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就不无限的责任,他仅仅是一个连带责任。而如果你的投资人是个人的话,那么承担的责任就是无限责任,假如你是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人合伙企业的话,那么,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的是无限的,内部应该是连带的责任。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投资人的性质,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企业法人,所以投资的企业即可以是法人形的也可以是非法人形的。他的承担责任不一定就是无限的。

  学员: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是操纵市场的行为还是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老师:应该属于制造虚假信息,这个问题我们在9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时候曾经出过一道案例。这个案例就是讲当证券公司在发行证券交易的时候,其中就有一个新闻记者埃持,他散布这家企业有高科技的状态,有高科技的背景,结果这家企业最后众多的股民被深度套牢的时候,高科技化为乌有,他规定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他的这个信息操纵当中就有要求了,那么这个信息操纵就属于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按照我们教材329页最后一行,说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煤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证券月协会,证券月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证券活动当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所以从这个角度大家看,他就是制造虚假信息的要求,所以他不应该这样散布谣言。

  学员:退伙的要求?
  老师:退伙我们认为是今年我们今年考试的技术题,是一个很重要的一点,这个退伙在法律当中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我们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也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作为退伙分为两类,一类是协议退伙,一类是通知退伙;协议退伙是99年我们考的多项选择题,对于退伙来讲在法律上我们重点放在法定退伙上,法定退伙上就有一个法定退伙的情景,法定退伙还有什么区别,那么对企业有没有影响,应该说非常有影响,一但发生这种法定的退伙情景出现了,那么他可以导致两个法律后果。第一就是财产继承,你比如合伙人死亡了,那么他的新的合伙人愿不愿意成为合伙人。这是第一财产继承;第二如果人家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话,那么你的合伙财产就要清算。你清算的时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有可能你的合伙企业有利润,有净资产,那么可以给退出的合伙人给点财产,假设你这个企业没有净资产的话,那你负债的话,那么他的继承者在法律上还应该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算,所以对合伙企业最大的影响就是第一,可以引起财产继承,第二,可以引起合伙财产的清算。

  学员:赠予的财产如果有瑕疵的,如果赠予人和受赠人都不知道,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谁负责?
  老师:这个规定就是跟我们今年合同法新规定有关,因为我们对赠予人在法律上有一个要求,赠予行为他不能有瑕疵,如果有瑕疵的话在法律上他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这个赠予的财产有瑕疵的,应该说赠予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赠予人看他是否在合同当中是否负有义务,如果不负有义务的话,如果赠予人明明知道自己赠予的产品有瑕疵的或者明白无误的表示没有瑕疵的,保证没有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都不明智,那么造成损失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属于无过失造成的责任,关键看是什么责任了,如果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上有两种免责,不能免除的情景,一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一个是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的,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应该说赠予人没有什么责任,如果属于造成人身了,重大损失了,那么赠予人他也应担承担责任,无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

  学员:关于合伙人的退伙的要求的通知退伙?
  老师:通知退伙跟协议退伙在法律上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时候,他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那么合伙人是否可以退伙呢?可以退伙,你只要不给合伙企业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是他要求要负于一个约定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提前30日通知,如果你没有通知的话,那么在法律上造成的损失你应该给其他合伙人经营赔偿,而我们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话,那你就可以在法定事由出现的时候,就可以退伙,因为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约定期限还有没有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你必须负通知要求。

  学员: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
  老师:实际在我们法制社会当中,试点企业国有企业破产是用国务院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他跟破产程序实质上是不能并用的。他首先要求一定是把财产用于职工的安置。如果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他的费用不够职工安装的话,他有一个要求,首先从没有担保的财产当中支付,如果没有担保的财产,不够了,那么,要从有的财产担保的财产当中进行支付。所以他不可能进行到破产费用。不可能到这种程度。应该说这个企业我们都知道,这个有财产担保优先支付。没有财产担保的财产按照才进入到破产程序。首先是破产费用。然后是工资劳保。然后是税,然后是破产债权。那么你这个职工如果属于实验成日,职工你安置不完的话,他根本进入不到破产程序。跟破产费用没什么关系。他就是先把职工安置完了以后,再说,如果他这个企业资产都不够安置,他根本也不会进入到财产顺序。所以谈不到是优先的问题。他是压倒一切的。安定团结。先把职工安置了,安置完了以后再谈得上其他企业。如果安置完了没有的话就算了,这个问题我们教材新补充了一段话,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试点城市的安置的顺序,他这个顺序一定是从先安置,然后是从没有财产担保的当中进行,然后有财产担保的进行。这一点大家学的时候注意。我们教材今年是新补充的。这个内容按照我们的要求,这个放在我们教材是他的破产程序他的这个城市当中,这个要求当中大家注意一下就行了,他有一个破产程序的要求。这个地方就是教材263页第一个自然段。对此有规定。

  学员:我问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公司登记管理经济法里面的公司登记管理,147页登记的管辖当中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负责登记公司为有下述的五点:第四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那么在外商投资企业法里面,好像他登记的环节里面没有提到这一点。是不是有冲突?
  老师:这个地方应该说是没有冲突的,因为我们外商登记是申批机关登记。这个登记是进行工商登记,是领取营业执照的环节。外商登记这个地方主要是批准,就是国家经贸委的要求,而且这个三资企业包括我们这个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是达到一定限额的属于国家登记。所以这个地方说得比较笼统,其实按照细节来讲,他应该是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由国家来负责的登记。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实际上是由受托机构省一级的代理登记,这个地方97年属于国家部门登记的,我们曾经出过一道多项选择题,所以这个地方我们考过了,考过了作为今年再考的话,我觉得可能性也不是特别大了。但是这个地方的登记,如果你不清楚的话你可以看一下他的实施细则。刚投资的地方他有一个资本的限制。我们这个教材没列。这个教材应该不补充。

  学员:东北材料的习题是指定配套的吗?
  老师:这个从中注协角度上来看出题的中注协他负责考试要求任务来看,没有一本书是指定的配套教材,所以东北材大由于原来中注协出的书都是由东北材大来出的,所以他这个书不属于配套的,另外有什么书给大家推荐,这个东西目前我们看了一下,确实哪本书都有缺现,作为我们,我自己也写了几本,都是或多或少有点缺现,所以我就觉得,要作为明年考的话哪本书我都不打算推荐,而且明年要再做的话,我们要把今年这些错误都改正过来,好好做一本书,尽量把他做得好一点,所以大家你在买书的时候也要看一下作者的姓名,所以明年我们准备几个北京的经济法授课老师联合想做一本,这个我们的心愿,所以我们今年先搞了一个这么合作的方式,做一个串讲提纲,看一看大家的反响。 
  学员: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撤销,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对吗?
  老师:这个债权人转让权利确实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我们按照转让权利的要求来讲一般转让权利是不能撤销的,一但作出以后不能撤销,这个转让权利的要求教材合同的权利、转让和终止在这个部分,大家看一下我们这个教材,教材这个转让主要在419页,419页我们法律规定,419页的最后一个自然段,说转让权利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不发性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所以也不是绝对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所以说他并没有说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只是说撤销不能撤销,通知不能撤销,但是也不一定。经受让人同意的也可以撤销。

  学员:在学习辅导第408页,讲抵押的时候,如果说是抵押方是新抵押,而且在出租的话,他只告诉了出租人出租合同是有效的,但在408页最后一句话,如果抵押人已出面告知,承租人抵押的,抵押款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我有点想不明白,如果说是出租合同仍然有效的话,承租人他怎么去贷款他的损失的?因为抵押人必须承认这个承租合同呀?
  老师:这个地方我们过去授课的时候就讲买卖不破租赁,这里这么一个要求,实际上说两个关系都是合法的,这两段情况不一样,408页倒数第三自然段,讲的是抵押人将以抵押的财产出租的,就是已经抵押出去的财产出资的,实际是抵押合同在先,在先的话你应该书面通知出租人,抵押权实现以后,租赁合同在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是你已经抵押的,这个倒数第二个自然段是抵押人将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该是出租在先,抵押在后,所以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为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是一种债权。而抵押权在法律上是一种物权。你这个物权是大于债权的,所以两段情况是不一样的。你这个抵押的财产出租物的权在先,债权在后,所以他书面告知承租人以后,然后你抵押权实现了,所以他在抵押物继续有效,当你这个出租的财产、债权的财产、租赁合同的时候,你这个财产出租的话,抵押的话,那么抵押权实现以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就不具有约束力了。就两种情况不一样。所以跟我们有的考生也讲,这两段是不是交换一下位置,一个在前一个在后,他不是这样的,实质上还是一种情况不同,就是那个法律界限不同。就是谁在前谁在后的问题。 

  学员:无权、越权代理是否在当事人知道后没做否认就算有效?
  老师:这个东西不是,我们在法律上没做否认呢,我们这个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在合同当中有一个要求,就是合同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如果没有得到代理人的追认的话,应该说是不发生效力。所以并不是你没做否认。这个地方一定要做一个追认。如果你没有做表示的话,那么视为拒绝追认,这是一个。另外在法律上他没有作否认的,是否就算有效,这个东西就是无权还有越权代理,他没有做否认表示的。他应该说是否认拒绝追认。不应该说是视为有效法律。这个地方跟默视不一样。默视从法律上来讲,本人知道我们合同民法第60条、66条的规定,说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誉实时名誉行为,不作表示的视为统一,这种情况再视为默视情况。所以无权和越权一定要有一个追认。人家没追认的话,不理你,应视为拒绝追认,不能视为有效。

  学员:我想问一下关于撤销权的问题,撤销权他的那个学校如果说是一年之内没有提取的话,就不能当提取撤销权了,但是他又讲一般五年内提取的话,他撤销权再3月,那如果说我是要超过一年要小于五年的时间,我如何来提取这个撤销权呢?
  老师:这个撤销权你理解的概念不对,撤销权在法律上他行使了最重要的一点,撤销权实际上是行使撤销权一定是有关机关才能行使,那么一年在法律上实际上你请求有权机关行使的要求。那这时,超过了一年你就不能向人民反映和重裁机构行使这种权利了。也就是说这两种机关有权做主了的时间你就没了。而5年是什么呢?是你的权利的消灭。如果在五年期间你都没有提取撤销权的话,那就说明你这个权利就彻底消灭了。就能提也不要提了。这个一年是什么呢?就是你请求人民法院或者重裁机关为你行使这种权力的要求,那你超过一年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和重裁机关可以不搭理你。就是不理你了。就是不受理你这个撤销权的要求了。但是你的权利并没有消灭。你可以撤销,但撤销怎么办呢?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撤销,你可以动员他你这个无效。如果五年你都不提的话,连提都没提了,主提的权利都消灭了。实时这么一个概念。一个是你行使这个权利的有效期间,一个你主体权利的消灭时间。所以一年跟五年不是一回事。 

  学员: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负责对吗?
  老师:应该是真实、合法、完整,所以书上只是说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个东西也不能说错,应该说他也包含一个准确的意思,因为你真实吗?你来源于什么,来源于原始的凭证。所以他肯定是准确的。如果你原始凭证都错的话,那你怎么能准确呀。所以,真实本身就包含着准确。


  老师:今天的答疑到此结束,祝大家考出好成绩,再见!
相关热词: 2001年 注会 语音 答疑